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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簡介
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 條 本會定名為台中市蘇周連宗親會「以下簡稱本會」。
第二 條 本會以弘揚祖德、敬祖尊宗、敦親睦族、聯敘宗誼、團結互助、促進宗族福利、
     發揚倫理道德並舉辦社會福利、公益慈善事宜為宗旨。
第三 條 本會以台中市行政區域為組織範圍。
第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中市行政區域內(暫定於台中市西區西屯路一段230之7號)。
第二章 任 務
第五 條 本會任務如下:
   一、關於歷代祖先之奉祀及紀念事項。
   二、關於啟發慎終追遠、崇念祖德之宣揚事宜。
   三、關於宗譜及祖先文獻之調查、蒐集、編纂等事項。
   四、關於敦親睦族、篤親敬老、培植後進之倡導事項。
   五、關於調解宗親糾紛、輔導會員及子女就業事項。
   六、關於宗親互助團結、患難相扶之救濟事項。
   七、關於參加總會與其他縣市宗親會各種活動。
   八、關於有關機關團體之委辦事項。
   九、關於宗親各種福利事宜之舉辦事項。
   十、關於本會宗旨之其他興革事項。
第三章 會 員
第六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:
   一、個人會員。
   二、團體會員。
   三、贊助會員。
   四、榮譽會員。
第七 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時,得
     
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(會員
     
代表)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第八 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為出會:
   一、喪失會員資格。
   二、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第九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,但應於一個月前預告,並於預告期滿生效。
第十 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
第十一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位會員(會員代表)
     為一權,但贊助會員、榮譽會員等無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
第十二條 會員有遵守本章程、決議,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第四章 組 織 與 職 員
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 ; 監事會為監
     察機構。
第十四條 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職權如下:
   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   二、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   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   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   五、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   六、議決本會財產之處分。
   七、議決本會之解散。
   八、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。
第十五條 本會設理事十五名、置監事五名、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
     會。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名,候補監事二名,遇理事、監事出
     缺時,依序遞補,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。理事、監事、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之
     當選名次,依得票多寡為序,票數相同時,以抽籤定之。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、
     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並印入選舉票。
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   一、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召開事項。
   二、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
   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   四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。
   五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   六、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   七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名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。理
     事長對內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、主席。理事長應視
     會務需要到會辦公,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不能指定時
     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理事長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之職權如下:
   一、執行理事會會決議案。
   二、協助理事長處理日常會務。
第十九條 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並經常執行業務及召開理事會,常務理事襄助之。
第二十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   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   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   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   四、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   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常務監
      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,不能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
      之。常務監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第二十二條 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理事
      、監事之任期,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之。
第二十三條 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應即解任:
   一、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。
   二、因故辭職,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   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   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總幹事一人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,並
      報主管機關備查。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職員擔任。
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,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之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
      變更時亦同。
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理事長一人,顧問若干人,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
第五章 會 議
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
      外應於十五日前,以書面通知之。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 ; 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
      要,或經會員(會員代表)五分之一以上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第二十八條 會員(會員代表)不能親自出席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(
      會員代表)代理,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第二十九條 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,以會員(會員代表)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
      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   一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   二、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。
   三、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   四、財產之處分。
   五、團體之解散。
   六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第三十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
     。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
     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第三十一條 理事、監事應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、理事會、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; 理事、監事連續二
      次無故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者,視同辭職。
第六章 經 費 與 會 計
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   一、入會費:會員入會時,應繳納新台幣500元。
   二、常年會費:新台幣1,500元。
   三、會員捐款。
   四、社會熱心人士捐款。
   五、委託受益。
   六、利息收入。
   七、其他收入。
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,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第三十四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,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、收支預算表、員工待遇表
      ,提會員大會通過(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),於年度開
      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。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,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、收廿決算
      表、現金出納表、資產負債表、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,送監事會審核後,造具審核意
      見書送還理事會,提交會員大會通過,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。(大會未能如期召
      開者,先報主管機關)
第三十五條 本會於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團體所有。
第七章 附 則
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第三十八條 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年月日、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年月日、文
      號如下:
      94年9月10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。      
      94年9月22日(94)府社行字第0940177617號函准立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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